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