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采用异地处置、新建或者更新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做好污水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