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第九条有效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