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组织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