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第八条有效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一)旷课、校园欺凌、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五)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