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第三十三条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一)未设立家长学校,或者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导费用;(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