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设立家长学校,或者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导费用;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