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