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落实责任,保障保护发展规划项目的实施;

(二)参与传统村落资源的普查、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

(三)指导村(居)民保护村落中的文物古迹、特色民居等传统建筑,改善传统村落的人居环境,恢复传统村落的文化空间、原有格局与形态;

(四)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工作,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定期巡查制度,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