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传统村落保护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居)民保护传统建筑、构筑物和文物古迹,合理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资源的普查,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构筑物等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筑物等;
(三)加强对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
(四)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