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住宅建设用地。

对文化传承、传统作坊以及其他商服等挂牌保护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确需易地新建住宅且承诺不在挂牌保护房屋内居住的,经房屋所有权人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保护与利用协议,其挂牌保护房屋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其挂牌保护房屋土地的用途依法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