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对传统村落保护区内与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协调、不统一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自行改造或者拆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有关部门对改造活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传统村落发展规划要求给予风格设计方面的指导。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