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粉刷墙面,擅自拆除、新建、改建、扩建传统建筑,破坏传统格局、结构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开山、采石、开矿、取土、填塘(井)等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活动;
(三)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影响传统村落公共环境的行为;
(四)在传统建筑、传统构筑物上刻划、涂污,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传统建筑、传统构筑物、古桥古井、道路石阶、石碑刻、标志牌、护栏等行为;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乱搭建房屋、厂棚,设置户外广告牌,堆放杂物,乱倒垃圾等有碍安全和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