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柑橘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动员等工作,发现本村(社区)有疑似柑橘黄龙病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