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工作。
柑橘产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动员、组织、信息报送、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