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经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机构鉴定、检测确认的柑橘黄龙病病株,逾期未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程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