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柑橘和黄皮、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种植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亩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