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禁止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