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观音湖保护规划,与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