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观音湖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