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雨污合流的,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