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应当建设、维护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生态湿地和防洪堤坝、截污系统、海事码头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