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