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