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规划的;

(三)对实施后有明显环境影响的规划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四)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