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二)未按规定审批规划的;(三)对实施后有明显环境影响的规划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四)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