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弄虚作假的专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