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