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