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条有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应当客观、科学地作出项目建设的评价结论,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