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