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及时予以公布,供公众查阅:(一)通过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二)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布;(三)通过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