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该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直接受理审批,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