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数据和资料,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并对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