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条有效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污染因子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评价的,其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简化。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的形式和内容,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