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适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从该规划实施起,每五年向该规划审批机关和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跟踪评价情况,直至规划实施结束。

跟踪评价应当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实施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

(二)规划实施后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三)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