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有效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