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或者未安装车辆行驶以及收集、运输过程记录仪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或者生活垃圾转运设备不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或者未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进行养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