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要求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