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