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六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