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