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