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