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