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