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无害化方式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