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经过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