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收集、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