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