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管理标准。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以及收集、运输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