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